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中心城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中心城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漳州市中心城区(芗城区和龙文区)市本级政府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规范政府储备地临时利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市本级政府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与市土地收储中心签订《中心城区土地收储业务委托协议书》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受托国企)负责市本级政府储备地临时利用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储备地是指通过市本级财力征收、收回、收购、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储备地。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储备地临时利用,是将市本级储备地,连同地块内的地上建(构)筑物等,在供应(或办理交地手续)之前,以出租、出借等方式加以利用的行为。
临时用地使用中心城区市本级政府储备地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储备地临时利用方案进行研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对储备地临时利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在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中承担管理利用主体责任,明确内部管理机构(科室),建立管理台账,防止储备地临时利用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托国企对储备地进行日常巡查管理,受理、上报收到的临时利用申请,对受托管护的政府储备地提出招租或自营临时利用方案。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七条 储备地临时利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储备地临时利用按照“先缴租、后使用”原则。储备地临时利用单位应维护地块内环境卫生,不得出现环境污染等问题;应做好地块管护工作,不得出现地块被非法侵占的问题;应做好地块内安全、防火等工作,承担地块内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利用方案的用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在临时利用的储备地内进行挖砂、采矿、取土等活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不得修建违法建(构)筑物、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储备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年度土地供应。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地的临时利用,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参照《漳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办理。
第四章 临时利用类型及申请程序
第十条 临时利用类型
临时利用类型分为依申请租用、公开竞租利用、受托国企自营利用,适用范围如下:
(一)依申请租用。为提升营商环境,因项目开发需要租用储备地作为配套施工临时设施用地的,由宗地使用权人通过依申请租用方式加以利用。
(二)公开竞租利用。未纳入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且短期内不供应的储备地,由受托国企向社会公开竞租加以利用,招租方案由受托国企制定。
(三)受托国企自营利用。受托国企拟自营临时利用的,可以申请自营利用。
第十一条 临时利用申请程序
(一)依申请租用储备地。受托国企受理申请后转报市土地收储中心,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踏勘形成一致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同意后利用。
1.在项目施工单位确定前,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可由宗地使用权人初步确定项目周边储备地临时利用方案,并按上述程序申请临时利用。临时利用方案中需明确临时利用面积、用途、临时建(构)筑物面积、临时出入口设置位置等关键信息。
2.宗地使用权人申请临时利用获批后,可不立即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待宗地使用权人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后,在不改变临时利用用途、临时出入口设置等关键信息的前提下,可根据施工需求进行优化,适当调整临时利用面积、临时建(构)筑物面积和临时利用期限(不超过获批的面积和期限),并于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签订临时利用合同。
(二)公开竞租利用储备地。受托国企负责制定招租方案报市土地收储中心,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并报市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由受托国企组织公开竞租。
(三)受托国企自营利用储备地。受托国企提出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收储中心,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并报市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利用。受托国企与市土地收储中心签订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
(四)临时利用期满前,因项目建设需要,临时利用单位拟按原用途扩大临时利用范围(扩大范围不超过原租用面积的50%)或延长临时利用期限(原临时利用期限加上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同意后,签订临时利用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 储备地临时利用需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涉及水、电、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交通组织、交通影响评价等事项,还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临时利用的用途、土地面积、期限、临时利用费和保证金收取标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二)临时利用期内因政府需要收回或部分收回该储备地时,该地块将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且无偿归还;
(三)储备地临时利用单位在归还储备地前,需自行清理储备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它附着物,所有被清理的物品、设施均不予补偿;拒不执行拆除、清理和归还工作的,市土地收储中心或受托国企可以依合同组织清退,按合同约定不予退还临时利用单位已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向临时利用单位追究责任和追偿损失。
第五章 临时利用费及保证金标准
第十四条 临时利用费标准
(一)储备地临时利用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依申请租用的储备地,根据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划分的土地等别收取临时利用费:一类地临时利用费4元/平方米·月;二类地临时利用费3.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临时利用费3元/平方米·月;四、五类地临时利用费2.5元/平方米·月。
2.公开竞租利用的储备地,根据上述第1点临时利用费收取标准确定公开竞租的起拍价,以最终中标价格作为临时利用费的收取标准。
3.受托国企自营利用的储备地,按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临时利用费。
4.储备地地上建(构)筑物的临时利用费,按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或参考市场行情计算。
(二)本办法执行期间,若遇税收政策变化需调整临时利用费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市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重新发布新的临时利用费标准。
(三)未办理临时利用手续先行占用储备地,由受托国企催告占用单位补办临时利用手续,未在接到书面催告15日内补办手续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标准
(一)依申请租用、公开竞租的储备地,由临时利用单位向受托国企缴交履约保证金。受托国企自营临时利用的,由受托国企向市土地收储中心缴交履约保证金。
(二)保证金将按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约定不计息退还,保证金标准及提交方式如下:
1.履约保证金标准以收取的临时利用费总额为基数采取分段超额累进方式计算:
级数 | 收取的临时利用费总额 | 收取比例 |
1 | 20000元以下 | 100% |
2 | 20001元-100000元 | 50% |
3 | 100001元以上 | 25% |
2.依申请租用、公开竞租的,保证金提交方式选择以下之一:
(1)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其中,银行转账现金保证金缴纳比例不低于40%;
(2)申请利用单位与受托国企在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建立履约保证金专门账户,按照确定的履约保证金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预存的履约保证金遵循“临时利用申请单位所有,受托国企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3.受托国企自营临时利用的,由受托国企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市土地收储中心缴交。
第六章 临时利用费的管理和缴交
第十六条 依申请租用、公开竞租、受托国企自营利用的储备地,临时利用费由受托国企在临时利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预收,涉及需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缴交的税费,由受托国企从预收的储备地临时利用费中代缴。扣除应交税费后的临时利用费用余额,由受托国企至市土地收储中心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及时足额上缴至市级国库。
第十七条 临时利用期满之前,因政府需要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收回部分按“(收回面积×协议约定临时利用费标准×未使用月份数)-应分摊税费”的标准,由受托国企将应退还临时利用费退还临时利用单位。
第十八条 受托国企代收临时利用费和代缴相关税费,应设立储备地临时利用费专户单独核算,不得与其日常经费混用。
第七章 临时利用日常管理与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国企应建立储备地临时利用台账和项目档案,并报市土地收储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临时利用期内,临时利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出现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约定应终止合同的情形,应终止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收回储备地临时使用权,责令临时利用单位限期拆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履约保证金将按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临时利用期满收回储备地时,对临时利用单位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临时利用期内遇政府需要收回全部储备地的,若中心城区存在不高于原临时利用储备地等别且符合条件的闲置储备地,临时利用单位可申请调配延续利用,租金标准和利用期限等条款延续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与临时利用单位已签订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不变,待租赁到期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市本级政府储备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其中,市本级政府储备地临时利用由属地主导的,收取的临时利用费扣除应交税费后,收益按5:5市区两级分成。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每季度向社会发布可临时利用的市本级政府储备地清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