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自然资〔2022〕114号
答复类别:(B)类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51号建议的答复
曾健松代表:
您在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政府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充电桩项目建设的建议,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我单位办理,现把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好,随着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居民购买电动汽车,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迫在眉睫。我局收到提案后非常重视,对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涉及我局管理审批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具体如下:
一、规划编制管理方面
1、根据《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我局于2018年编制完成了《漳州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充电设施发展规模,建立、完善充电设施分类体系及配置标准,对充电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布局,落实控制设施用地,结合发展目标,提出充电设施(站、桩)建设的时序安排,并对规划实施提出相关的政策引导与保障措施。
我局目前正在编制《漳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编制下位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我局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落实到各专项规划中去,为电动汽车的推广普及奠定先决条件。
2、自2016年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文件陆续出台,我局结合市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之外,对《<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实施细化规则》进行修订。该实施细则已结合充电桩建设的相关文件,增加了充电桩建设的相关要求,于2022年1月正式施行。
3、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面,我局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地块规划及建设要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及《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13-278-2017)等相关规定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将充电桩建设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地块出让时,将充电桩建设要求列入规划条件中去。
二、规划审批方面
1、在地块方案审批及规划许可阶段,我们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13-278-2017)、地块 控制性详规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按规定配建和预留充电设施。其中居住建筑要求要按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20%充电车位要安装到位,其中4%需配置快充车位;公共停车场按总车位的20%配置充电车位,充电车位的45%配置为快充车位,均按相关规范及要求设置。
2、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我局对项目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均把充电桩的配置纳入规划核实内容之内,建设单位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置充电车位,不予验收通过。
今年初,省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印发2022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2]189号),收到文件后,我局立马相关科室人员学习,在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中落实文件要求,并做好对各县(区)工作的规划指导工作。除此之外,充电桩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及管理涉及到各个部门和相关企业,我局将尽力做好与各个部门的配合,为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全过程建设做好管理及服务。
最后,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并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和多提宝贵建议,以促进我们的工作进步。
签发领导:陈惠华
联 系 人:杨和平
联系电话:7085225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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