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县(区)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规范漳州市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全流程管理,提升项目建设质效与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漳州市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2日
漳州市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漳州市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全流程管理,提升项目建设质效与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财政资金(含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支持的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括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红树林修复、岸线整治、海域综合治理等各类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及相关配套服务项目(如检测监测、科普宣传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项目管理各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全流程管控原则。覆盖项目施工前期审批、建设监管、竣工后期管护及资金使用全流程,实现闭环管理。
3.权责明晰原则。明确市、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管护单位等各方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4.高效规范原则。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保障项目顺利推进,提升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管理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全市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对县(区)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调度;抽查重点项目建设、管护及资金使用情况。
2.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前期手续的推进;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巡查、检测机构履约监管、招标与合同备案等工作;牵头落实项目后期管护责任、督促项目业主及时做好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
3.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即前期勘察、设计方案编制、手续办理、招标组织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管理;按要求编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做好后期管护移交及相关工作。
4.其他相关单位。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及监管;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管护单位等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章项目施工前期审批管理
第五条 前期手续清单与办理要求
1.必备手续清单。项目开工前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查、水上水下作业许可、用海(用地)审批等手续。办理时限要求,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完成,确保开工前取得合法施工手续。
2.责任分工。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为前期手续办理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审批部门;项目业主为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手续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报送。
第六条 前期勘察与绩效目标管理
1.前期勘察要求。项目业主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现场勘察,勘察内容须涵盖项目区域地形地貌、生态现状、已有设施等,确保勘察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勘察报告须经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项目设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2.绩效目标设定。项目总绩效及建设期间年度绩效目标须结合勘察结果、项目建设内容及生态保护修复要求科学设定,明确生态修复面积、岸线整治长度、苗木成活率等可量化指标;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复核,确保绩效目标合理可行。
3.方案审核。项目实施方案须达到可研深度,经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后,方可进入项目储备库;实施方案调整的,须按原审核流程重新报批。
第七条 前期工作调度与督导
1.建立“两单一表”(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表)制度。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须在项目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前期手续办理时间表和责任表,明确每项手续的办理节点、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2.定期调度机制。市自然资源局每月开展1次前期手续进展调度,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须按时报送手续办理进展;对进展滞后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
第三章项目建设中期监管
第八条 施工过程监管
1.现场巡查制度。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须每月至少开展1次现场巡查,重点核查施工是否符合设计方案、施工进度是否匹配计划、生态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如红树林种植密度、岸线清洁度、淤泥处置是否合规等);建立《巡查台账》,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结果,巡查人员与项目业主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问题整改机制。巡查发现问题的,须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整改完成后,项目业主须提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3.进度跟踪机制。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统计项目建设进度,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比对,形成进度分析报告;对进度滞后的,分析原因并督促项目业主制定赶工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 检测机构监管
1.监测方案审核。检测机构须按合同约定提交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指标(如水质、沉积物、红树林植被生长状况等)、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及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范要求的,责令检测机构修改完善,拒不修改完善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2.履约跟踪管理。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每月核查检测机构监测进度,对照监测方案核实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检测机构须按月报送监测工作进展报告,重大监测结果及时反馈。
3.违约责任追究。检测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监测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扣除相应服务费用(未履约部分按合同约定扣除),并将其纳入漳州市生态修复项目检测机构“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相关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条 招标与履约管理
1.招标方案审核。科普宣传、检测监测等服务类项目招标前,项目业主须编制招标方案,明确预算金额、招标方式、评标标准等;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须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核,重点核查预算金额的合理性(须提供市场调查报告)、招标方式的合规性,禁止采用“固定金额计取、不参与竞价”的招标方式。
2.合同备案管理。项目合同须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履约期限、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其中科普宣传项目须明确活动参与人数、视频播放量、课程普及率等质量指标,检测项目须明确监测报告通过率等要求;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须将合同文本报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不合格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3.履约质量评估。项目业主须按合同约定对服务提供方的履约质量进行初步评估,由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对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项目竣工后期管理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1.决算编报时限。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业主须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中小型项目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后期管护管理
1.管护责任单位确定。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须提请本级政府指定管护责任单位(可结合项目受益范围,确定乡镇政府、县属企业或专业管护机构等),并书面告知管护责任单位。
2.管护协议签订。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须组织管护责任单位与项目业主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包括垃圾清理、植被养护、病虫害防治、设施维护等)、管护标准(如每月清理垃圾频次、科学设定苗木成活率、设施完好率等)、管护周期、管护费用及支付方式等;《管护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管护问题整改与长效机制
1.问题整改。抽查或考核发现管护不到位的,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须下达《管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管护责任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
2.长效管护。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须指导管护责任单位建立日常管护台账,记录管护工作开展情况;鼓励采用“专业管护+群众参与”的模式,发动周边群众参与生态保护,形成共管共治格局。
3.管护资金保障。管护费用须纳入县(区)年度财政统筹安排,确保及时足额拨付。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管理
1.拨付依据。项目业主申请资金时,须提交第三方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量核验报告》、资金使用计划及前期已支付费用的凭证;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工程量的真实性、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2.拨付进度。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拨付。
3.资金抽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将定期对资金拨付与工程量匹配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超进度拨付资金的,责令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结余资金管理
1.结余资金确认。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县(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须督促项目业主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情况。
2.结余资金回收。存在资金结余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49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债资金监管
项目如有使用专项债的,县(区)财政部门须加强专项债资金使用监管,核查资金用途是否与项目批复内容一致,严禁挪用专项债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监督机制
1.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项目审批、招标、资金使用、整改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2.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将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1.对市、县级海湾河口生态保护修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项目管理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项目业主、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管护单位等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参与资格、罚款等处理;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试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


闽公网安备 35060202000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