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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关于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关于探索开展自然资源

资产组合供应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关于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关于探索开展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创新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提高资源整体配置效率,推动单一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向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复合配置转变,促进自然资源资产综合利用和价值最大化,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漳州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成熟一宗、供应一宗,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创新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方式,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组合模式、供应流程、收益分配、供应监管等关键内容,不断凝练总结工作模式、流程、创新点和实施成效,为全市全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适用范围

全市域范围。

三、供应要求

(一)明晰各类权能。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明确不同自然资源的各项权能,保护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对土地、矿产、海洋、水、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应按现有管理体制报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同意后进行配置。

(二)加强规划衔接。为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各地应依据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遵循合理开发、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组合供应的自然资源类型、边界范围和主要规划用途。

(三)引入市场竞争。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可参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机制方式供应。

四、供应流程

(一)扎实做好前期工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门类自然资源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相关法定要件的编制以及评审工作等组合供应前期准备工作。加强调查核实,确保拟组合供应的自然资源无权属纠纷,做到资产底数清、权属清、边界清。

(二)规范开展资产评估。依托现有自然资源估价规程规范,各地应委托具备相应自然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根据现有估价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在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整体溢价和前期费用,探索开展整体评估、生态补偿金评估等工作,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备案。

(三)编制报批供应方案。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方案。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方案,统筹项目开发利用,合理设置规划利用条件和相应管控要求,将各个门类自然资源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标的价值、溢价分成比例等纳入供应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政府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公开交易。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告和交易。在供应公告中,应公布各门类自然资源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有关信息,同时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有关系统上同步和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五)签订供应合同。确定竞得人后,可按照各门类自然资源供应权限,由竞得人分别与相应供应主体签订供应合同,合同内容应分别明确分项供应价款及甲乙双方有关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生效后,竞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各门类自然资源原有规定分别缴纳相关资产收益。

(六)保障合法权利。按照物权法定原则,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已供应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并颁发相关权利证书。鼓励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明确养殖(种植)、旅游观光经营、光伏发电、设施农业等相关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

(七)强化监督管理。属地政府(管委会)及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税务、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所涉及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可持续开发利用。

五、任务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工作方案编制和市本级拟供应自然资源资产的调查确权、设权赋能、价格评估、公开交易、登记发证、职责范围内开发利用监管及组合供应方案编制等工作;指导县区开展组合供应工作。

(二)市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法定要求提出各自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条件及管理管控要求;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委托组合供应、签订供应合同、合理分配收益、供后日常监管等工作;指导县区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组合供应有关工作。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税务局等部门拟定市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收益管理办法,明确收益缴入账户、市县分配比例及有关要求,落实收益分配及有关政策。

(四)市发改委:协调生态补偿、生态修复、观光旅游等相关政策的落实;积极参与市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探索有关工作。

(五)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推动本地组合供应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拟组合供应的自然资源资产的调查确权、收储规划、设权赋能、价格评估、公开交易、收益管理、合同签订、登记发证和组合供应方案编制等各项工作,审批本级职责范围内组合供应方案;积极配合做好所辖区域拟组合供应自然资源资产的调查确权、收储规划等前期准备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止。期间如上级对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或相关工作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二)本指导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漳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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