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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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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及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依据 |
具体条款 |
公开方式 |
公开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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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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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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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
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 。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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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文件,包括规划计划、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城乡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政策解读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
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 。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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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依申请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内容 |
实时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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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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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领导信息情况,包括领导姓名、职务、照片、个人简介、工作分工 |
实时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
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主动公开 |
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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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主要职责 |
实时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
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主动公开 |
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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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直属单位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实时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主动公开 |
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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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财政预决算报告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主动公开 |
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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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主动公开 |
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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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主动公开 |
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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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主动公开 |
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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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
本部门权责清单 |
本部门权责事项清单 |
实时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除涉密事项外,均应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公开清单或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省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 |
主动公开 |
法规执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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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以及拟开展的重点普法工作安排 |
每年3月1日前 |
本部门网站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
四、主要任务(三)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各普法责任主体应详细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制定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重点普及的法律法规以及拟开展的普法工作,于每年3月1日前按照政府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主动公开 |
法规执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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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年度报告 |
每年4月1日前 |
本部门网站 |
《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工作指引》 |
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主动公开 |
法规执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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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
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六)强化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主动公开 |
法规执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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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
法规执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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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包括住宅类、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实时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主动公开 |
不动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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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发布 |
市本级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包括:项目具体位置、面积、企业等信息 |
每季度初10日 |
本部门网站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 |
三、按时更新信息。每季度初10日内要完成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更新,并作醒目提示。 |
主动公开 |
权益开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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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位置、证书文号、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发证日期 |
信息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主动公开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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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主动公开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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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主动公开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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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主动公开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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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一)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
主动公开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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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
(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
主动公开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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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公开 |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证书文号、发证日期 |
信息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主动公开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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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主动公开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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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 |
主动公开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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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主动公开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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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
(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
主动公开 |
用途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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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公开 |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位置、证书文号、规划指标、发证日期、总平面图 |
信息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主动公开 |
审核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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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主动公开 |
审核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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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主动公开 |
审核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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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主动公开 |
审核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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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
(十八) 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
主动公开 |
审核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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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公开 |
地图审查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编号、决定日期 |
信息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 |
信用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主动公开 |
测绘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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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 |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
主动公开 |
测绘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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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主动公开 |
测绘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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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
(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
主动公开 |
测绘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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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公开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许可编号、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 |
信息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 |
信用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主动公开 |
地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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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主动公开 |
地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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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
(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
主动公开 |
地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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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审批公开 |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位置、证书文号、核实意见、发证日期 |
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主动公开 |
审核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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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主动公开 |
审核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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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
主动公开 |
审核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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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 下列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在批准后公开:(三)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结果。 |
主动公开 |
审核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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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地价信息 |
土地级别分布、基准地价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 |
本部门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第五条 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认,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主动公开 |
权益开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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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
7.基准地价评估-7.1程序:a)准备工作;b)资料调查与整理;c)基准地价评估;d)基准地价确定;e)编制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f)成果整理;g)成果验收、备案及公布。 |
主动公开 |
权益开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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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住宅用地详细信息和供应方式。 |
每年第一季度 |
本部门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一)突出公开重点: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
主动公开 |
权益开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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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
10.1供应计划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当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和相关媒体公开。 |
主动公开 |
权益开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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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情况、联系方式 |
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 |
本部门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一)突出公开重点: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
主动公开 |
收储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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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
主动公开 |
收储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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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九条第一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
主动公开 |
收储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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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结果信息,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 |
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
本部门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一)突出公开重点: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
主动公开 |
收储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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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 |
主动公开 |
收储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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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第三款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发布。 |
主动公开 |
收储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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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第四条第十三款 公开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出让出让成交和已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在入网上传部的同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开。没有公开出让和划拨供地结果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部将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生成供地结果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
主动公开 |
收储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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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批前公示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去掉坐标和地形) |
信息形成后7个工作日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主动公开 |
景观风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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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主动公开 |
景观风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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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变更公示 |
调整前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信息形成后10个工作日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主动公开 |
景观风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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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五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主动公开 |
景观风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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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 |
主动公开 |
景观风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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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 |
批前公示:控规草案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主动公开 |
详规市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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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公布:控规成果 |
自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主动公开 |
详规市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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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信息。 |
实时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
主动公开 |
不动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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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
实时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
主动公开 |
不动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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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管理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开版) |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 |
(十二)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
主动公开 |
海域海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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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
预警预报 |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
实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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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条例》 |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
主动公开 |
生态修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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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网站 |
《地质灾害防治条条例》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主动公开 |
生态修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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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公告 |
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等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 |
本部门网站 |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 |
(十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
主动公开 |
地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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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结果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等 |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本部门网站 |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 |
(二十八)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 |
主动公开 |
地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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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公开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 |
每年1月31日前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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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的注意事项、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
实时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主动公开 |
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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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四、网站功能;(四)互动交流。1.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
主动公开 |
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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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资源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 |
实时公开 |
本部门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四、网站功能;(二)解读回应。4、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主动公开 |
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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