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我市共发生滨海游玩游客被困岛礁及人员落水险情10起,遇险52人获救52人,特别是乡镇船舶非法载客到无居民岛礁给海上搜救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也给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带来较大破坏。为加强我市海上交通安全和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洋环境共管共治,规范无居民海岛有序开发利用,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2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漳州海警局、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漳州市体育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的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居民海岛,是指在我市行政管辖海域内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包括但不限于大柑山(兄屿)、小柑山(弟屿)、龙屿、虎屿、狮屿、象屿、城洲岛、大涂洲岛等253个无居民海岛。
二、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三、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四、无居民海岛自然条件恶劣,各方面基础设施均不完善,登岛活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游艇、小艇、乡镇船舶、渔船等非法停靠无居民海岛,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前往无居民海岛开展潜水、钓鱼、游泳、观赏、露营等体育、旅游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保护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破坏大柑山(兄屿)领海基点及其周边范围的地形、地貌以及损毁、擅自移动大柑山(兄屿)领海基点标志等行为,应当及时向海警部门、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非法登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