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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漳州市中心城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
2025-01-23 17:27 来源: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漳州市中心城区市本级政府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盘活利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2022年11月28日,我局印发了《漳州市中心城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有效期2年。因原办法有效期届满,针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我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修订后的《漳州市中心城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

结合原办法执行工作实践,对办法第四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进行修订。将依申请租用和临时利用单位扩大临时利用范围(扩大范围不超过原租用面积的50%)或延长临时利用期限(原临时利用期限加上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的审批部门,由市用地委办公室调整为市自然资源局;将修建临时建(构)筑物需市自然资源局同意,调整为参照《漳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办理;允许宗地使用权人先行报批临时利用,待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后,再根据施工需求,适当调整临时利用面积、临时建(构)筑物面积和临时利用期限(不超过获批的面积和期限)。

二、进一步规范了利用管理

针对未批先用行为,对办法第十四条进行修订,明确由受托国企催告占用单位补办临时利用手续,在接到书面催告15日内未补办手续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同时在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中明确:在15日内补办手续的,占用期间的临时利用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2倍收取;针对未按时清退行为,在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15日内,临时利用单位未按要求予以恢复并移交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2倍收取超期占用期间(合同终止次日起算)的临时利用费,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针对原办法部分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订,将“依申请借用”临时利用类型的内容整合至“依申请租用”类型中,删除“依申请借用”类型,同时对应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内容;对办法第十五条进行修订,明确受托国企自营临时利用需缴交履约保证金。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联系人:林慧桢

联系方式:0596-218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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