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祥波船舶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其委托厦门大学编制的福建省东山县祥波船舶有限公司远洋渔业船舶修造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对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予以公示。凡对该项目用海有异议者,请于公示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件、证明或其他书面材料向我局提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该项目用海有关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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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东山县祥波船舶有限公司远洋渔业船舶修造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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