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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若干措施》的通知

漳自然资发〔2024〕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漳州市中心城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

 

 

 

 漳州市中心城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若干措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及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按照保护优先原则、保持风貌协调原则、维护结构和消防安全原则,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保护修缮范围

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其他县、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二、理清保护修缮主体责任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二)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三、明确保护修缮内容

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分为日常养护、应急抢修工程和修缮工程。日常养护指日常的、有周期性的、不改动建筑现存结构形式、内外部风貌、特色装饰的保养维护。应急抢修工程指因建筑突发危险或濒危,或保护责任人不明等原因,为确保建筑的安全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排危措施。修缮工程指对建筑本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的以恢复整体历史风貌、合理使用为目的的局部或全面的保护性修缮及环境整治工程。

四、明确保护修缮实施流程

(一)文物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根据《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六项规定>修订的通知》(闽文物字2020298号)文件申请修缮,按文物建筑级别,由相应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二)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3月1日发布的第34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事项规定申请修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三)传统风貌建筑可参照历史建筑执行。

五、建立保护修缮方案审查机制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科学制定保护修缮方案,建立专家技术评审机制,重点把关建筑形制、尺度、造型和色彩等内容,尽可能保留原有的历史信息、历史价值,保持建筑外观与周边整体风貌协调,进一步强化本地地域建筑风貌管控。

六、加强保护修缮资金保障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保护修缮。具体资金保障政策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制定。市级视情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和扶持。

七、落实定期跟踪评估机制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纳入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动态监测暨名城评估机制,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现场调研、“双随机”抽查等形式每年开展动态监测。属地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日常管理,发现破坏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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