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及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按照保护优先原则、保持风貌协调原则、维护结构和消防安全原则,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市自然资源局、文旅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办法》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保护修缮范围。
主要明确《措施》适用于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管理。
二、保护修缮主体责任。
主要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
三、保护修缮内容。
主要明确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分为日常养护、应急抢修工程、修缮工程。
四、保护修缮实施流程。
分别明确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实施流程。
五、保护修缮方案审查机制。
主要明确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方案把关,建立专家技术评审机制。
六、保护修缮资金保障。
主要明确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资金保障。
七、定期跟踪评估机制。
主要明确将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纳入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动态监测暨名城评估机制。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林小玉
联系方式:0596-708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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