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文旅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投集团、文旅康养集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漳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唐宋子城(台湾路-香港路)历史文化街区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的房产。
第二章 租赁业态要求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应当符合《漳州古城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符合街区业态定位。
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鼓励引进业态:
(一)传统老字号,具有漳州特色的餐饮、食品或国内外知名品牌餐饮;漳州获评的中华名小吃、福建名小吃、漳州名小吃、“闽菜馆”及本地特色小吃餐饮类业态;
(二)芗剧、布袋木偶戏、锦歌、大鼓凉伞等地方特色文艺活动、传统民俗节庆展演文化类业态;
(三)漳州木版年画、剪纸、漳绣、棉花画、竹器、碳精画等本土民间传统工艺、老行当、老手艺艺术类业态;
(四)“漳州三宝”水仙花、片仔癀、八宝印泥等漳州品牌特产、老字号特色商业类业态;
(五)特色主题博物馆、艺术馆、书画艺术名家和重要学术机构、工艺美术大师或名人工作室,以及民间工艺品交易、展示等主题类业态;
(六)特色文创、民俗客栈、温泉等特色文旅类业态;
(七)其他符合街区定位要求和业态规划要求、有利于街区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业态。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不鼓励引进下列业态:
(一)与街区功能定位相悖、历史风貌不协调的行业;
(二)与街区传统文化展示和传承的目标不相符、严重冲击地方传统文化的业态;
(三)存在较大环境污染、噪声污染的业态。
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上述业态租赁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租。
第三章 招租方式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出租单位(以下简称“出租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具有带动漳州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等作用的战略性项目,或属于市人民政府特定用途的项目,由市国资委牵头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第七条 租赁期届满前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应当重新竞租。
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户明确放弃优先承租权的除外。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予以续租,租金按照原合同到期当年的租金评估价标准执行:
(一)商务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漳州老字号及漳州获评的“闽菜馆”、中华名小吃、福建名小吃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二)列入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传承人;
(三)特定用途的租赁项目或街区优质承租方。
第四章 租赁期限
第九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标的物情况、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条款和出租方免责条款等。
第十条 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对于提升街区整体品质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经出租方的一级企业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租赁年限可以超过5年,但最长不超过10年;综合体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酒店、影院、剧场等项目,租赁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根据沿街商铺和街巷院落的面积大小和院落装修情况,最长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装修免租期,部分大型招商项目可单独研究并报出租方的一级企业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如承租方租赁后未进行装修,则不再给予装修免租期。
第五章 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 出租方采取租金评估的方式按照商业类别对商铺(院落)进行评估,评估出的价格作为竞租挂牌价,有效期一年。
第十二条 为扶持文化产业,提升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品牌影响力,对从事文化产业的经营业主,可视具体情况在中标租金基础上给予租金优惠。享受文化类租金的对象如下:
(一)商务部门认定的从事文化产业的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市级老字号等企业;
(二)文旅部门认定的从事非遗类项目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传承人、非遗产品展示等文化产业;
(三)工信部门、二轻联社认定的从事传统手工艺展示、民间艺术展示的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等文化产业;
以上享受租金优惠的建筑面积按承租商铺(院落)总建筑面积的20%计,且享受优惠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中标租金计取。
第十三条 享受租金优惠的承租方应在所租赁院落开放80%以上空间,从事与租赁业态相关的传统手工艺展示、民间艺术展示或非遗产品体验区域等,并安排常态化技艺展示,未按要求履约的取消租金优惠。
第六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方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根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落实隐患整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承租方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完好有效,不得损坏、圈占、埋压或挪作他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出口不得锁闭,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和排烟通风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承租方应当严格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不得违章用电、用气,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引入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内。
公众聚集场所、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应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十六条 承租方进行装修施工应严格遵守商铺(院落)装修施工现场规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和现场动火作业监管防护,装修材料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如需特殊使用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使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的,设计方案需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予以实施,其装修施工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禁止损毁、改建、拆除等改变文物结构和原状的行为。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七章 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出租方定期对承租方的租赁履约、安全防火等多方面实施动态检查评估,纳入承租方履约档案。发现承租方存在违约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保证金、收回出租房产,三年内出租方不与承租方以任何形式合作。
第十九条 因街区规划调整或政府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征迁、拆除、改造等造成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其他历史文化街区、旅游休闲街区内的国有企业房产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