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本级政府储备地的临时利用行为,执行本办法。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市本级储备地临时利用参照执行。
二、明确临时利用类型
临时利用分为依申请借用、依申请租用、公开竞租利用、受托国企自营利用。
三、规范临时利用申请程序
(一)依申请借用、依申请租用的申请人向受托国企提出申请,受托国企报市土地收储中心,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并报市用地委办公室同意后利用。
(二)公开竞租利用储备地,由受托国企负责制定招租方案报市土地收储中心,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并报市用地委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公开竞租。
(三)受托国企自营利用储备地,受托国企提出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收储中心,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并报市用地委办公室同意后利用。
四、明确临时利用费标准
(一)依申请借用、受托国企自营利用,按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临时利用费。
(二)依申请租用的储备地,根据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划分的土地等别收取临时利用费:一类地临时利用费4元/平方米·月、二类地临时利用费3.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临时利用费3元/平方米·月、四、五类地临时利用费2.5元/平方米·月。
(三)公开竞租利用的储备地,根据上述第(二)点临时利用费收取标准确定公开竞租的起拍价,以最终中标价格作为临时利用费的收取标准。
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费,按不低于评估价、参考市场行情计算。
五、明确履约保证金标准
(一)履约保证金标准以收取的临时利用费总额为基数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计算:
级数 | 收取的临时利用费总额 | 收取比例 |
1 | 20000元以下 | 100% |
2 | 20001元-100000元 | 50% |
3 | 100001元以上 | 25% |
(二)受托国企自营利用的储备地,免交保证金。
(三)依申请借用的储备地,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同意后,可以免交履约保证金,借用期满或因政府需要收回或部分收回临时利用储备地时,由借用单位负责将储备地恢复原貌并净地交还市土地收储中心。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联系人:欧阳锦祥
联系电话:2189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