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规范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文启用“漳州市人民政府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专用章”,原“漳州市人民政府市区居民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专用章(2)”不再使用。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24日
关于规范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本级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适用本办法。
(一)产权人为个人或单位;
(二)土地分摊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三)土地用途为住宅及配套的商业服务业、车库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准地价,是指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容积率下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的基准地价。
第四条 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计算方法:
1.住宅划拨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楼面地价)×30%×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
2.住宅用地中配套的商服划拨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楼面地价)×40%×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
3.简化操作程序,补办出让手续不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应一次性足额缴清。
(二)土地使用期限:
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的土地使用期限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完成之日起算(具体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日期为准),最高年限住宅70年,商服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若同一宗土地已有部分面积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年限须与已有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保持一致。
根据国土资用发(1999)31号、漳政综〔2008〕116号和漳国土资〔2008〕220号文件精神,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为解决新旧文件更新衔接问题, 2008年10月14日前划拨宗地的出让年期截止日住宅为2050年12月31日,商服为2030年12月31日。2008年10月14日之后的根据宗地实际剩余年期确定。
(三)车库或车位以划拨性质登记,属住宅用地配套的,参照本办法按住宅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土地分摊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根据漳政综〔2012〕51号文件精神,由芗城区、龙文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申请人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税务部门负责收缴。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每季度将审批情况报市政府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闽公网安备 35060202000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