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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2022-01-30 10:37 来源: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于2022年1月6日修订印发了《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闽自然资发〔2022〕1号,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现就《办法(修订稿)》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经省政府同意,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于2016 年11 月联合印发了《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闽国土资文〔2016〕317号,简称《办法》)。《办法》从交易资金收入来源、资金分配比例、工作经费提取和使用、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进度安排、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规范交易资金收支管理、促进旧村复垦实施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办法》实施过程中,部分市县来电来函申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或进一步明确,同时机构改革后旧村复垦工作管理部门已发生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0年底,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开展书面调研,向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件10份,经研究,对《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及十四条进行修订。2021年6月,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将《办法》(修订初稿)印发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漳州、龙岩、南平、三明和宁德5个设区市提出的修改建议14条,在充分吸收设区市意见建议基础上,对《办法》(修订初稿)第八、九、十及十三条进行修订,经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合规性审查后报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办法(修订稿)》。2021年12月6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指标交易资金应重点用于复垦项目所在村”后面增加“或乡(镇)统筹建设复垦项目所在村受益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表述。主要基于在旧村复垦项目实践中,存在项目所在村整村搬迁或项目所在村内部各项建设已较为完善,无需投入更多资金,但项目所在村周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相对薄弱的现象,为更大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而做出修改。

(二)将第八条“......地面物拆除补偿及安置、”后面增加“耕地质量评定”表述;在“耕地保护和农田设施建设支出”后面增加“村庄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支出”表述;在“其他小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后面增加“以及项目实施工作经费”表述。主要基于2017年以来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等工作部署地方需增加支出,相应拓展资金支出范围。

(三)将第九条“......复垦项目支出,”后面增加“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复垦项目进度逐步安排部分支出,”表述;将“待复垦项目县级初验合格后方可统筹安排其他支出”删除改为“待复垦项目验收备案并指标结算后方可全面统筹安排支出”。主要基于修改后的条文更有利于资金安排进度与复垦项目实施进度更紧密衔接,避免出现新增耕地未验收指标交易资金已全部支出的现象。

(四)将第十条“项目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删除改为“复垦项目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足额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删除“资金拨付具体时限由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最后增加“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表述。主要基于会计核算主体改变相应修改资金拨付主体和程序,同时,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增加预算绩效管理方面要求。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复垦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项目资金会计核算主体设立专账核算”删除改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资金会计核算主体设立专账”;将第二款中“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报账”删除;将“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删除改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基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垦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同时负责复垦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更符合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业主负责制和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将第十四条“每半年”删除改为“每年”;“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删除改为“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基于项目实施时间耗时较长,为避免频繁检查,减轻基层负担,将每半年检查一次改为每年检查一次更符合实际。

四、《办法(修订稿)》正式实施时间

《办法(修订稿)》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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