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市商住用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管理存在依据文件种类繁多、概念表述重复多样,建设配建零散、效能低下,以及权属不明确、移交管理困难等问题,因上位规定较为分散且相互之间存在模糊或冲突的地方,导致各部门之间管理合力尚未形成。同时,市审计局也指出我市商住用地“大部分配套配建项目无明确的接收对象、部分条款内容表述不一致、配套公共设施和配建用房跟踪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市政府魏晓荣副秘书长多次组织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商务局等单位及属地街道进行座谈交流和现场调研,并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上位规定,起草《关于规范商住用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建和移交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范配建表述、统筹规划布局、明确权属和后续移交管理以及加强配建管控。
二、规范配件表述
对需要配建的相同或相近功能性质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统一规范表述,在出让条件或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有效解决了配建相同、功能相近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重复建设,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如将社区服务站、居民活动用房、党建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医疗卫生(幼托班、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中心)、文体活动室等用房,统一表述为社区综合服务场所;将社区工作用房、居委会、街道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统一表述为社区工作用房;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保洁用房、监控室、设备管理用房等统一表述为物业管理用房。
三、统筹规划布局
对相对集中集约配置公共配套服务用房进行综合利用,提高利用效率和管理效能。如规定商住项目构成完整社区的,社区综合服务场所原则上按照全功能服务用房进行单独集中配置;商住项目无法构成完整社区的,社区综合服务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在项目的同一区位相对集中集约配置。电力开闭所或变配电室、通信机房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原则上按满足设备布置和便于维修进行面积控制。
四、明确权属和后续移交管理
对部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权属,以及后续移交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并规定物权主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避免因权属不清,造成后续移交不畅和管理混乱无序等问题。比如:学校、幼儿园属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明确规定无偿配建并移交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权属登记在项目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名下。街道或社区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属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明确规定无偿配建并将权属登记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名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移交所在地卫健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权属登记在项目所在地卫健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名下。
五、加强配建管控
强化商住用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配建管理,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划审批、项目验收、产权登记、移交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做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权属登记无缝对接,有效防止资产流失,提高服务效率。比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相关项目控规编制和项目方案联审时,应邀请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涉及的专业部门参加审议。负责接收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查验所接收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确认接收后,与所在商品房同时交付使用并举办相关服务事项。涉及房屋权属接收的,应当及时指定专人督促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权属证书,权属登记后不得转让。